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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学院听课制度(2021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2-05-25 查看次数:
课堂教学是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是构建“大思政”格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主渠道。为进一步加强对课堂教学的指导、评价和服务,及时了解和掌握教学工作情况,发现并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教师间的经验交流,完善学校内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推动教学水平不断提高,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深入解决“四风”突出问题有关规定》(教党〔2014〕18号)、《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基本要求》(教社科〔2018〕2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20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听课人员及听课量
(一)学校党政领导
1.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分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和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每月听课至少1次且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其中,对每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必修课,每学期听课至少1次;
2.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每月听课至少1次且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其中,对每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必修课,每学期听课至少1次;
3.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月听课至少1次。
(二)各职能处室以及各院系部领导干部
1.教务处、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高等教育发展研究所领导班子成员每学期听课至少6次;
2.人事处、学生处、科学技术处、团委、创新创业中心、国际教育交流中心领导班子成员每学期听课至少4次;
3.各院系部每学期应组织开展“听课周”活动,院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每两周听课至少1次,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每学期听课至少6次,马克思主义学院每位班子成员在一个任期内要对所有思想政治理论课授课教师做到听课全覆盖。
(三)校教学督导组
校教学督导组成员每人每学期听课至少6次。
(四)各教研室、实验室负责人及任课教师
各教研室、实验室负责人每学期听课至少6次;任课教师根据院系部开展同行听课的工作安排进行听课。
二、听课范围
包括学校开设的所有通识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校内集中实践环节等各类必修课和选修课。
三、听课观测内容
(一)教师教学:观测教学纪律、教学态度、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内容、课堂效果等。
(二)学生学习:观测学生到课情况、课堂秩序、学生是否认真听讲或认真完成实践环节等。
(三)其他相关方面:观测教室环境、教学基本设施以及影响教学的其他情况。
四、听课要求
(一)听课采用随堂随机方式,一律不预先通知授课教师,任课教师不得拒绝听课。
(二)听课人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认真填写听课记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记录教师的授课情况,要指明教师授课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帮助性的建议。
(三)听课人员要及时将听课中发现的问题向任课教师或有关单位反馈,重要或紧急问题可直接向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或主管校领导反映。
(四)每次听课不少于1学时。
(五)听课人员要遵守课堂纪律,上课前5分钟进入教室,关闭通讯工具,不得中途离开教室。
五、听课管理
学校党政领导及各职能处室领导干部的听课计划由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负责安排。听课任务完成后,听课人员需将《唐山学院听课评价表》及时交回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保存。
各院系部、教研室、实验室相关负责人及任课教师的听课计划由各院系部统一安排。听课记录由各院系部保存,听课计划、听课情况汇总及听课情况分析报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备案。
校教学督导组成员听课计划由督导组自行安排,听课任务完成后,将《唐山学院听课评价表》报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备案。
六、本规定由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